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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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供水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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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东银拓管理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 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景东县县城城区居民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缓解县城城区供水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景东彝族自治县县城供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凡属景东县城供水区域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对象。 二、调价标准 按用水分类确定不同价格标准。 (一)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及水价 阶梯水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阶梯,水价比例为 1:1.5:3 ,人均月用水阶梯水量及水价标准为:第一级水量 5m ³(含 5m ³)及以下,用水价格 2.76 元 / 立方米;第二级水量 5m ³(不含 5m ³)至 7m ³(含 7m ³),用水价格 4.14 元 / 立方米;第三级水量 7m ³以上 8.28 元 / 立方米。水量和水价分段计算计收。 考虑到营运单位计收成本及用水户缴费便捷性,一般情况下,阶梯水量基数以户(家庭人口 3 人)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 15m ³(含 15m ³)及以下;第二级水量 15m ³(不含 15m ³)至 21m ³(含 21m ³);第三级水量 21m ³以上。第一级水量,按 2.76 元 / 立方米的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按 4.14 元 / 立方米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按 8.28 元 / 立方米计收水费。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 4 人及 4 人以上家庭),可通过供水营运单位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经用水户提出申请,由供水营运单位按人均月用水阶梯水量标准核定后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水价 1.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 2.76 元 /m ³执行。 2.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为 2.96 元 /m ³。 (二) 特种行业用水价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 5.16 元 /m ³。 (三)低收入群体水价 对持有民政局认定的五保户、低保户,生活用水按居民用水的价格的 50% 执行。 (四)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1 倍。供水单位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核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标准后按不同相关价格标准计收。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超定额(超计划) 20% (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 0.2 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超定额(超计划) 50% (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0.5 倍加收;超定额(超计划) 50% 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1 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0 〕 124 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0.50 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 1.00 元。 三、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相应随其调整。原水价格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联动额需在自来水终端水费收费发票及相关收取信息上单列。 四、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 计量周期由供水部门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用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 计收 。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 出具水费相关信息和票据时,水费、水资源税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单列。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景东县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 202 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原《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东县城区实施阶梯水价和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景发改〔 2017 〕 13 号)和《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发改〔 2019 〕 119 号)文件同时废止。 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 年 4 月 16 日 |